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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油新国标实施,这三大变化你知道吗?

2018-12-25 9:08:07来源:新华报业网作者:
  • 导读:
  •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确定于2018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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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植物油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确定于2018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据了解,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原卫生部印发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整合修订而来。与老标准对比,新标准主要有三大变化:

变化一:吃得更放心!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

具体内容: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的要求。

详细解读: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工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压榨法,一种是浸出法。对于浸出法生产出来的食用油,如果有机溶剂去除得不彻底,油中就会有溶剂残留。虽然企业所用有机溶剂是食品级的,安全性较高,但残留量显然还是越低越好。

新标准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由原来的≤50mg/kg下调为≤20 mg/kg,安全性更高,消费者吃得更放心。

压榨法是利用纯物理方法对油料进行压榨,不存在使用有机溶剂的情况。新标准明确压榨油残留溶剂不得检出,有利于防止以浸出法生产的油来冒充压榨油。

变化二:定义更明确!“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更严格

具体内容: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统一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新标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了明确定义: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根据新标准的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不得以其他形式命名。

详细解读:对于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命名,像以前的“大豆调和油”、“花生调和油”等名称都不再允许使用,而且生产企业将各种食用油的比例在标识标签中注明。

新标准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产品标签,消费者能够了解到调和油的真实组成。

变化三:标准更透明!鼓励厂家标注脂肪酸的组成和含量

具体内容:鼓励厂家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详细解读:每种植物油的各种脂肪酸的含量是不一样的,比如花生油中油酸含量高、大豆油中亚油酸含量高等。标注脂肪酸的组成和含量能够防止掺假。但是新标准对脂肪酸标注的规定是非“强制”的,生产者可自愿标示。

食用植物调和油如何选用更健康?

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脾胃病科孙刚主任提醒广大读者,应根据日常烹调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食用植物调和油。

煎、炸烹饪温度较高、加热时间较长,适宜选择菜籽油、大豆油等;橄榄油、亚麻籽油等植物油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较高,此类油品不宜进行高温烹调,可在凉拌或浇洒烹调好的菜肴时选择使用;溜、炒加热时间较短,两类油均可使用。

为了摄取的营养更加全面,食用植物调和油品种要多样化,因此消费者可适当更换不同品种的食用油,不一定要选“贵”的油。

(关键字:植物油)

(责任编辑: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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