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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行登记管理

2019-8-7 13:11:10来源:中国环境作者:
  • 导读:
  • 7月23日,《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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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械 登记

7月23日,《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新增对公交、客运、环卫、物流运输等领域柴油机动车使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据悉,这是《条例(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情况。其中,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在该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条例(草案)》新增加了登记管理制度,并明确提出,河北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工程机械进出施工现场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备案。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增加了违反登记管理制度的处罚标准。《条例(草案)》规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者依法处每台次5000元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登记的,处每台次5000元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每台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重点项目,《条例(草案)》还专设区域协同一章。《条例(草案)》提出,京津冀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检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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