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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要求向公众开放环保设施

2018-10-25 9:49:02来源:国家煤化工网作者:
  • 导读:
  • 10月23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关键字:
  • 开放 环保 设施

10月23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至少1座环境监测设施、1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1座垃圾处理设施、1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有条件开放的四类设施全部开放。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底前,各省(区、市)四类设施开放城市的比例分别达到30%、70%、100%。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邻避”现象时有发生,污水、垃圾、危废等处置场所的环境问题成为公众反映最为集中的环境问题之一。而污水处理厂等超标排放问题也时有发生,加强公众对这些地方的监督变得尤为重要。

按照分阶段目标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应明确设施开放的必要条件和要求,结合当地设施单位情况,有序有效做好开放活动准备、实施、总结反馈阶段的组织筹备工作,推动各类设施单位尽早达到开放要求,择优选择符合开放条件或开放基础较好的设施单位面向公众开放,同时全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以促使公众理解、支持、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的良好风尚。

《通知》的开放条件明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应加强对公众开放工作的统筹安排、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推动各类设施单位尽早达到开放要求,并向公众开放。

具体包括:开放单位应具备《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种类,且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开放单位应具备保障参观者安全的相关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规划合理的参观路线及路线标识,确保参观过程安全;开放单位应有专(兼)职讲解员,讲解员应经过本单位培训并通过考核;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处理技术工艺、处理效果、监测程序等),开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抓住重点环节、重点问题,设计针对不同人群关注点的讲解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折页、招贴画、宣传短视频等。

(关键字:开放 环保 设施)

(责任编辑:0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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