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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2017-2018年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

2017-11-14 10:23:54来源:数字水泥网作者:
  • 导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7-2018年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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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7-2018年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全疆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兵团)都要参与错峰生产,并针对电石渣水泥企业给出了具体的“错峰置换”办法,即电石渣水泥企业在冬季采暖期错峰生产期间不停窑,由区域内传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增加停窑时间予以置换补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环保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环保局,兵团各师市工业主管部门、环保局,各水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谖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水泥行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59号)精神,现将2017-2018年冬季水泥错峰生产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错峰生产时间。全疆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兵团)都要参与错峰生产。根据各地冬季采暖期和水泥市场需求情况,各地错峰时间有所差异。具体错峰停窑时间分别为:

和田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共计3个月;

喀什、克州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3月16日共计4个月;

阿克苏、巴州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共计5个月;

乌鲁木齐、昌吉、吐鲁番、石河子区域传统水泥生产企业(含塔城地区沙湾天山水泥有限公司和乌苏青松水泥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共计六个半月;

其它地州市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共计5个半月。停窑时间从停窑当天零时至停窑结束当天零时为一周期(含烘窑时间)。

二、“错峰置换”办法。乌鲁木齐、昌吉、吐鲁番、石河子区域(含塔城地区沙湾天山水泥有限公司和乌苏青松水泥有限公司)传统水泥生产企业与电石渣水泥企业实行“错峰置换”:即电石渣水泥企业在冬季采暖期错峰生产期间不停窑,由区域内传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增加停窑时间予以置换补偿。电石渣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期间生产的合格水泥熟料,由区域内传统水泥企业按照《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吐鲁番区域电石渣水泥企业“错峰置换”方案》统筹消化处理。掺加少量电石渣(15%以下)生产熟料的传统水泥企业,按规定参与错峰生产。

三、严格监督管理。错峰生产是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举措,也是避免采暖期排放叠加减轻环境污染的有力措施,已经列入国家环保督查的内容。各地经信、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督查和《新疆水泥错峰生产管理办法》(新经信办(2016)524号)要求,力口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错峰停窑、熟料储存、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严格依规进行查处。对失职失责的地区和人员按照要求问责。特别是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吐鲁番市经信和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区域内“错峰置换”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各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律意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自觉维护行业利益。鼓励企业之间相互帮助,相互监督。鼓励行业组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按照行规行约实施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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