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房屋会遇到拆迁,企业的厂房自然也会有遇到拆迁的时候,并且因为企业的特殊性,在遭遇拆迁的时候可能会更为复杂。一般企业对自己被拆迁的厂房的要价比较高,但是政府愿意给的价格又很低,所以企业和当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就很容易产生。政府为了让企业尽快地搬走,可能会以各种理由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借以关停企业,然后想着这样下去,企业自己就会乖乖地搬走了。恰恰相反,企业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千万不能忍气吞声,该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争取!
实践中,赵先生就遇到了这种事情。赵先生家的水泥厂所在地属于被拆迁的区域,但是政府给的补偿没有达到赵先生满意的价格,因此双方就该安置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一致。赵先生仍旧像往常一样,正常经营自家的水泥厂。但是没多久,赵先生的水泥厂就收到了管委会的关停通知,因赵先生的工厂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依法要求关停。
事实上,赵先生的水泥厂是经过环保鉴定的,在环保评价方面是符合环保标准。这种关停手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赵先生没有与政府达成协议而引起的。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从而提高我们的胜诉率。
1、关停决定的作出主体要承担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管委会在法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话,则该关停的行政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2、关停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可能无效
既然该关停的处罚决定违法,则管委会作出的决定依据的文件可能是已经失效的,或者是不适用在该案件之中的,也可能是管委会对该文件的额理解错误等,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为了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可以同时提出给抽象性文件的审查。
3、环保局可能涉嫌行政不作为
对企业环评的合法不合法,以及环评的审查是由环保局进行的,如果环保局怠于行使自己的职权,该审核的不审核导致水泥厂没有及时拿得环境审批文件的话,则环保局就属于行政行为不作为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对环保局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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