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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门槛 工信部删除新能源车企准入“设计开发能力”要求

2020-7-31 13:30:43来源:第一工程机械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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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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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槛 工信部 新能源车企

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决定》)。

发现,此次修改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中删去了“设计开发能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即增加了“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这一行为。

同时,修改还包括将“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以及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此外,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

工信部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是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该负责人介绍,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要求,是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是由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此外,此次修改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该负责人说到。

(关键字:门槛 工信部 新能源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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