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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法PVC“汞”防战稳步推进 未来道路任重道远

2019-11-20 8:52:14来源:网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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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上旬,环保部将派高级别代表团参加在日本召开的外交全权大会签署国际汞减排强制性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这是2012年“里约+20”会议后国际社会通过的第一个多边环境公约,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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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上旬,环保部将派高级别代表团参加在日本召开的外交全权大会签署国际汞减排强制性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这是2012年“里约+20”会议后国际社会通过的第一个多边环境公约,意义十分重大。公约明确要求,2020年单位PVC产量用汞量要比2010年减少50%。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如何做好汞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涉及到国家履行国际公约的责任,行业紧迫感陡然增加。那么,《公约》签署的背景和具体内容是什么?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的意义在哪里?近年来,政府、协会和企业在汞污染防治方面作了哪些积极的努力?目前汞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什么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是什么?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各方作出积极努力 防治工作取得进展

汞污染防治对我国而言是一件大事,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环保部、各地环保厅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在加大宣传、政策研究、加强服务、参与谈判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首先是环保部高度重视。近年来,环保部结合汞公约谈判进程,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统一部署,逐步推进汞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出台。尤其是对于用汞大户的电石法PVC行业,环保部于201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汞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并就落实情况于2012年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其次是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积极配合。据联合会副会长周竹叶介绍,自2010年新疆汞污染防治现场经验交流会以来,石化联合会紧紧围绕国家提出的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积极配合环保部等政府部门做好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

近几年,联合会先后组织召开了汞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现场经验交流会和西部地区汞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等专题性工作会议,使汞污染防治工作实现了由重点突破到全面推进的转变。

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认识的同时,联合会和氯碱协会共同成立了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为汞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政策保障。联合会与氯碱协会配合环保部、工信部等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汞污染防治政策和标准。

在政策研究方面,他们配合环保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围绕全面推广低汞触媒、严格环境管理制度、增强政策支持力度等五方面提出了一揽子政策要求,成为加强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配合工信部编制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方案》和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提出了汞污染防治工作思路、主要任务等。

在规划编制和标准制定方面,联合会和氯碱协会编制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规划》并报送环保部,保证了国家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并下大力气编制了《氯乙烯合成用低汞触媒》标准并推动工信部发布,目前正全面组织升级为国家标准,为规范低汞触媒生产、提高触媒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联合会和氯碱协会针对有些企业反映低汞触媒使用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进行充分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加大对企业服务力度。近日,在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现场经验交流会暨2013年度氯碱行业环保工作年会上,他们组织业内专家编制的《低汞触媒应用指导手册》正式发布。“这是针对各重点企业在使用低汞触媒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的条件要求和积累的处理办法的归纳和提炼,可以对企业正确应用低汞触媒给予指导。同时,为有效解决低汞触媒产品质量问题,我们正在积极搭建检测平台,目前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获得了资质认证,这将为下一步更好地提高低汞触媒质量打下基础。”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文雷表示。

监管服务不断加强 履约意识逐步提高

环保部环发[2011]4号文已经明确要求,到2015年底前,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要全部使用低汞触媒;国家发改委2011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规定,2015年后,生产高汞触媒和使用高汞触媒生产聚氯乙烯的装置均为淘汰类。应该说,电石法聚氯乙烯全面使用低汞触媒已经进入倒计时。

对此,中国石化联合会会长李勇武强调,大力推进使用低汞触媒,不断减少汞使用量,加强汞污染防治,既是行业加快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行业安全环保水平,履行国际汞公约义务的紧迫要求。今后要将改造存量、控制增量;立足当前、兼顾长远;边减量、边回收以及行业自律、政策监管等四大原则贯穿汞污染防治全过程,立争到2015年全面完成汞污染防治各项目标。

周竹叶也谈到,今后的重点工作:一方面要做好数据统计,建立低汞触媒生产企业产量、销售申报制度,以及电石法PVC企业使用情况申报制度,为行业决策提供支持。同时,研究制定单位电石法PVC产品汞消耗指标评价体系,为企业用汞实施配额制提供可行性依据。

另一方面要加强标准制定。要以现有低汞触媒标准为基础,积极推进国家标准的立项工作。此外,还要做好监督检查。

李蕾谈到,环保部将再次强调三点要求:第一,时限和技术要求不放松。一方面是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必须通过“改造存量、控制增量”来实现,确保2015年底前,低汞触媒使用率达到100%,高汞触媒全部淘汰,新投产企业的所有装置在装填触媒时必须全部使用低汞触媒;另一方面要研究汞的转化和流失途径,减少向环境中排放。

第二,监管执法不手软。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环评审批手续,禁止新、改、扩建项目使用高汞触媒;要掌握汞流向,严格杜绝汞污染物超标排放;加强对含汞废物管理,杜绝含汞废物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避免因贮存和运输不当导致汞的流失和释放。

第三,完善相关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全面监控,严格防范非法生产、使用、排放和无序流动;建立信息更新和报告制度,完善汞污染防治信息收集机制,动态掌握包括电石法PVC生产以及上下游行业在内的各涉汞行业信息;制定和实施地方汞污染防治方案,开展地方汞污染防治成效评估。

记者了解到,近一年多来,随着新疆天业、山东新龙、宜宾天原、中泰化学、河北盛华公司等重点氯碱企业在低汞触媒研发和生产领域强势加入,大大提高低汞触媒市场供应能力,提升了产品质量,提高了服务水平。其中,新疆天业集团百万吨级PVC装置已全部实现低汞化,每年减少汞用量70吨。同时,他们利用研发和技术优势,积极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中泰化学公司等一大批企业正在加快推进低汞触媒的100%替代应用工作;山东新龙集团组建了氯乙烯合成及低汞触媒使用技术服务队伍,常驻企业提供现场指导。这些都为低汞触媒下一步在行业的全面推广应用打下坚实基础。

“从目前到2015年底100%应用低汞触媒虽然只有2年多的时间,但只要有政府的高度重视,协会的大力配合和企业的积极参与,这个目标是能够实现的。”一位内业专家充满信心地说。

质量使用问题犹在 污染防治不容乐观

据了解,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石化联合会的统一部署和行业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全行业低汞触媒应用推广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行业对应用低汞触媒的理解认识和实践也在不断深化。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汞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李蕾谈到,环保部在2012年开展的汞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低汞触媒应用比例较低。目前企业低汞触媒的使用比例仅为20%左右,其中还包括与低汞触媒产品标准不符的汞触媒,与全部替代仍有很大差距。二是先进技术应用比例不高。三是汞流失量大,去向不明。其中有20%的含汞废物为堆存状态,未得到及时处理;许多含汞废物未交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染隐患极大。

周竹叶也表示,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蝇头小利而忽视汞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成为低汞触媒推广的阻力之一。

而伪劣低汞触媒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现状也急需扭转。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流通的汞触媒,还有相当一批借低汞触媒名义进行销售的“伪劣低汞触媒”,其氯化汞含量在7%~9%。伪劣低汞触媒的负面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符合标准低汞触媒的推广,并为PVC生产企业所诟病。此外,汞触媒作为高毒、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国家尚未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准入门槛低、企业规模小、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周竹叶强调,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也需进一步加强。环保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新、改、扩建的电石法PVC项目必须全部使用低汞触媒,现在电石法PVC生产装置在未完成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前不得改、扩建”等要求。但从目前情况看,执行力度还不够。这两年新扩建电石法PVC装置能力已超过300万吨/年,但绝大部分装置并未全部使用低汞触媒。而部分现有企业高汞触媒淘汰进度缓慢,很多地区尚未制定高汞触媒淘汰计划。

另外,废汞触媒回收企业布局、技术和管理尚需优化。

目前,电石法PVC企业主要分布在西北部,而含汞废物回收企业主要集中在贵州,运输半径过大,加之废汞触媒运输及储存过程环境风险较大,急需在西北部建设汞触媒生产回收一体化企业,并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管理。

也有不少企业提出,他们在使用低汞触媒以及采用新技术减少汞流失、加大回收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因成本增加带来很大压力。尤其是在当前企业效益下滑、全面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在汞污染防治中,还面临着需要增加设备装置、加大资金投入等问题。但目前国家尚缺乏针对企业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以及促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惠政策,这成为导致汞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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