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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或下发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2016-5-13 9:48:21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作者:
  • 导读:
  • 经济参考报5月12日获悉,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明确着重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以及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等五大重点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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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改委 煤电

经济参考报5月12日获悉,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明确着重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以及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等五大重点发展方向。

与此同时,发改委提出五大政策支持。其中,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优先将相关煤矿和电源纳入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

同时,对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力争实现配套煤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此外,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参与跨区、跨省等电力市场交易。

《意见》提出,未来要科学推进西部地区锡盟、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淮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开发,在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有序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

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建设时,要着力推广煤电一体化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展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优先利用在运及在建煤矿的富余产能发展煤电联营。而在中东部地区,则推进电煤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供应保障能力。

此外,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施策”的方针,针对在役煤矿和电站,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传统的行业、所有制限制,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着力推进存量煤矿和电站实现联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煤电联营取得一定进展,尤其是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后,发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五大发电集团成立。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依然实行政府管制。当电煤价格随市场行情上涨时,发电企业成本压力增大,而“煤电联动”政策又往往不能及时到位。在这一背景下,煤电联营得到了政府、企业的支持和重视,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大量探索。2012年之后,市场反转,煤价下跌,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对煤电联动都表现出比较高的积极性。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燃煤电站达1.4亿千瓦,发电集团参股控股煤矿年产能突破3亿吨,形成了以伊敏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发展模式。

4月份,上海证券报曾报道称,国家有关部门近日或召集数家大型中央电力、煤炭企业,就《关于中央企业煤电企业长期稳定合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

《意见稿》提出,将坚持市场化导向,遵循市场定价机制,加快推进2016年度合同的签订,引导煤电企业逐步建立中长期供需协议,巩固和提升煤电企业间的电煤供应市场份额。不过相关部门并未对外公开发布这一《意见稿》。

(关键字:发改委 煤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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