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务网
正在更新
短信回放
您现在的位置: > 中华商务网> 有色产业> 基本金属> 市场动态> 国内动态>

网购铅渣原料非法提炼 一男子污染环境获刑罚

2018-6-6 8:07:06来源:网络作者:
  • 导读:
  • 出生于石狮市的何某平常居住于江西省瑞金市,2016年2月间,何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和江西瑞金市相邻的长汀县古城镇工业园区一食品公司的厂区
  • 关键字:
  • 铅渣 非法提炼 污染环境

出生于石狮市的何某平常居住于江西省瑞金市,2016年2月间,何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和江西瑞金市相邻的长汀县古城镇工业园区一食品公司的厂区,建设冶炼厂进行金属提炼。他雇请了晋江市的黄某,负责建设冶炼厂并管理生产。

2016年6月,黄某开始在厂区内建设隧道式冶炼生产线和两个熔炼炉、沉淀池、铅锭成型模具、150米长烟道等设施,何某陆续从网上购买铅渣合计239吨。2016年8月底,何某雇请工人,并由黄某组织工人进行冶炼,提炼正负极合金。提炼的正负极合金则由何某负责销往龙岩、顺昌、安溪等地,非法获利73329元。

2016年12月16日,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厂区内存在铅渣冶炼行为,立即查扣原料铅渣6.76吨及冶炼残余废铅渣28.51吨。涉案铅渣经鉴定,均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案发当日,环保部门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案发地两次采样并进行废气检测,检测出铅的实测浓度属超标排放。2017年3月15日,何某、黄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39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一般共同犯罪。因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的定罪应适用2013年6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5月28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何某和黄某作出判决,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关键字:铅渣 非法提炼 污染环境)

(责任编辑:01175)
行情快报
行情汇总
最新供应
最新求购
【免责声明】
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有色产业频道: 基本金属 | 小金属
中商数据-研究报告-供求商机-中商会议-中商VIP服务-中文国际-English | 钢铁产业-化工产业-有色产业-能源产业-冶金原料-农林建材-装备制造
战略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客户服务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1 Chinaccm.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中华商务网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本站所载信息及数据仅供参考 据此操作 风险自负 京ICP证030535号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东区B区8-1 邮编:100022
客服热线:4009008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