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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能矿部:已签署提前禁矿法案 明年起禁止所有品位镍矿出口

2019-9-5 9:52:23来源:网络作者:
  • 导读:
  • 印尼提前禁止镍矿出口的能矿部长法令已经签署,尚未公示在政府网站上,文件中提到对于已批复的镍矿出口配额以及今年后面几个月新批复的配额其有效期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即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印尼所有品位的镍矿彻底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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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提前禁止矿出口的能矿部长法令已经签署,尚未公示在政府网站上,文件中提到对于已批复的镍矿出口配额以及今年后面几个月新批复的配额其有效期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即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印尼所有品位的镍矿彻底禁止出口。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能源和矿产部长的规定 2019年第11号 关于 能源和矿产资源管理部2018年第25号法令第二修正案 能矿部制定该政策时考虑的因素 文件中表示,为了确保2019年7月24日和2019年8月26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指示的镍加工和精炼设施供应的连续性以及在该国建造几个镍加工和精炼设施,有必要调整能源和矿产资源部2018年第25号条例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规定。 根据上述中提到的考虑因素,有必要制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2018年第25号条例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规定的第二修正案。 关于能源和矿产资源部2018年第25号条例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规定的第二修正案 (SMM注:是本修正案的正式内容,包含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将旧法令的第46节进行修改,第二部分将在旧法令的第62节和第63节之间插入62A ) 2018年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关于开采矿产和煤炭开采的第25号条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8年第595号国家公报)的一些规定经2018年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关于修订法规的法规修订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2018年第25号关于开采矿产和巴图巴拉矿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8年第1591号国家公报)修正如下: 第46条的规定修改如下: (1)采矿IUP*或采矿IUPK*的持有者可以按照规定出口一定数量的水洗铝土矿(Al2O3含量大于或等于42%),立法最迟截至2022年1月11日。 (*SMM注:IUP是印尼的矿业许可,由能矿部部长管理,不过实际上还分为勘探IUP和采矿IUP两种,IUP持有人每年会向政府交税和特许权使用费;IUPK是特别 矿业经营许可。) (2)如第(1)条所述水洗铝土矿需符合以下规定:a. 已经或正在建设净化设施;b.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口关税。 (3)第3条中所述的已经或正在建设的净化设施,其形式如下:持有生产操作IUP的业务实体的直接股权,专门用于处理和/或提炼;或者直接共享生产操作IUP持有者的所有权,专门用于处理和/或完善持有生产操作IUP或生产操作IUPK的业务实体。 在第62条和第63条之间插入第62A条,内容如下:(第62A节) 第50条第(2)款所述关于在国外销售镍矿(镍品位<1.7%)的建议: 1)对于本部长条例颁布之前已发放配额的IUP的持有人,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在本部长条例版本之后,若向采矿IUP持有人发放配额,最长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 (SMM注:说明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还是有可能会有镍矿出口配额放出,只是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19年12月31日,说明今年剩余的配额将在明年集体失效,再加上印尼高品位镍矿(镍>1.7%)早已禁止出口,这意味着明年开始所有印尼镍矿将不再出口。) 部长条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附:有关该政策相关的数个历史规定 1)2007年第40号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Tahxin 2007年第10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756号补编); 2)2009年第4号法律:矿产和煤炭开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2009年第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959号补编); 3)2009年第32号法律:环境保护和管理(2009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14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5059号补编); 4)2014年第23号法律:区域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Tahxin,2014年第24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5587号附加国家公报)经多次修订,最近通过2015年第9号法律关于2014年第23号关于地区政府的第23号修正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2015年第58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附加国家公报第5679号); 5)2010年关于矿产和煤矿开采业务活动实施的第23号政府法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Tahxin 2010年第29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附加国家公报第5111号)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2018年第8号政府条例,关于2010年第23号政府关于实施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活动的第5号修正案(2018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28.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附加国家公报第6186号); 6)2010年关于矿产和煤矿开采业务管理发展和监督的政府法规第55号(201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85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5142号补编); 7)2010年关于填海和采后的第78号政府条例(201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138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5172号补编); 8)2012年关于适用于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的非税收国家收入类型和比率的政府条例第9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16号,201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补编第5276号); 9)2015年关于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的第68号总统条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2015年第132号),经2016年总统令第105号修订,关于修订总统条例第68号关于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的Tahxin 2015(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2016年第289号); 10)2016年Tahxin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关于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组织和程序的规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2016年第782号); 11)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业务的第25号法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8年第595号国家公报)经2018年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第50号条例修正,涉及部门法规修正案关于开采矿产和煤炭开采的2018年矿物能源和斯特纳第25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8年第1591号国家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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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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