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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对战今日头条 亲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红线何在

2018-6-4 8:02:35来源:网络作者:
  • 导读:
  • 腾讯与今日头条长达数月的商业竞争已正式升级为诉讼战。6月1日下午,腾讯称已起诉今日头条和抖音不正当竞争,索赔1元。与此同时,今日头条已于同日起诉腾讯不正当竞争,索赔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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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腾讯 亲测 竞争法

腾讯与今日头条长达数月的商业竞争已正式升级为诉讼战。6月1日下午,腾讯称已起诉今日头条和抖音不正当竞争,索赔1元。与此同时,今日头条已于同日起诉腾讯不正当竞争,索赔9000万元。

在这之前,围绕微信屏蔽抖音短视频链接、今日头条被指误导公众指责腾讯游戏戕害儿童,曾引发两大舆论争议,这些商业矛盾最终以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形式爆发。

腾讯一方理由为今日头条系诋毁腾讯商誉,今日头条一方理由为腾讯安全管家和QQ屏蔽、拦截今日头条链接。

腾讯起诉头条和抖音诋毁商誉

腾讯公司发布公告称,今日头条及抖音系列产品运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两公司在自有新闻媒体平台全量推送公开道歉。腾讯同时宣布暂停与今日头条和抖音的合作,“包括商业采购、投放资源以及其他商业服务性质的合作等”。

腾讯提起的 “诋毁商誉”诉由之一是,今日头条通过对《多少道文件才能管住网游对少年儿童的戕害》一文修改标题、篡改来源并主动推送等手段,传播虚假和误导信息,导致腾讯公司商誉受损。

这一文章被认为直指腾讯的核心业务之一网络游戏“戕害儿童”,其中提到 “以腾讯为代表的网游厂商(平台)们,一方面对部委的文件通知视若无物,敷衍了事,一方面高歌猛进”。

随后,被百度新闻和今日头条先后修改标题为《新华社:要多少文件腾讯才肯收手》后推送,广泛传播。

腾讯一方认为,该评论并未署名,并非为新华社评论文章,而且标题被修改为针对腾讯的指责后广泛传播,今日头条行为性质恶劣,构成诋毁商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是,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就这一诉讼请求,今日头条回应称,是百度新闻首先将发布者从“新华网”改为“新华社”,行为欠妥,但从内容上看并没有改变原意,今日头条的做法属于“跟推”。

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诋毁商誉尚需法院评判,法律专家表示,其中关键为,需判定头条的传播行为是否为捏造事实并恶意传播。

腾讯一方回应,今日头条的另一诋毁商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此前在其朋友圈公开指控的言辞;抖音诱导、鼓励并纵容以“微信封杀抖音”为主题的视频挑战活动并主动推荐、传播及恶搞马化腾形象的视频,包括在用户提示消息中以误导方式称“腾讯屏蔽了您要分享的抖音链接”,在抖音上诱导、鼓励并纵容以“微信封杀抖音”为主题的视频等。

就此,今日头条的回应是,“微信封杀抖音是事实,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民情民意,我们无权进行处理”。

由于该案刚进入司法程序,是否构成诋毁商誉还需等待法院判定。

不过,作为以用户上传内容为商业模式的内容平台,如果用户上传的视频被法院判定为构成诋毁商誉,还需进一步判定抖音作为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被侵权人在要求平台采取删除、断开链接未果后,平台才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的例外情况,按照最高法院201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包括(1)平台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2)平台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

短视频合规争议

就争议言论中的“封杀”一说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而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提醒,需关注核心事实本身。从竞争法角度,首先应当明确微信屏蔽短视频链接的理由是否合法合规,其次需要明确今日头条系产品是否在整治过程中被区别对待。

事实上,微信屏蔽短视频链接的做法,尽管争议较大,但短视频领域确实属于近期广电总局关注重点,合规问题也一直是短视频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微信分享抖音、西瓜等短视频平台链接会收到提示:互联网短视频整治期间,平台将统一暂停直接播放。如需观看,仍可复制网址使用浏览器播放。

5月18日,腾讯发布《关于进一步升级外链管理规则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外部链接不得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等法定证照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传播含有视听节目的内容。”不过,三天后这一条款被从该公告中删除。

涉短视频行业相关牌照主要有三个,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各家均有,但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下称《视听许可证》)存量较少,2017年广电总局公布的单位共有588家。

腾讯持有这一《视听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月。但今日头条等平台一般通过购买持牌公司来间接合规,今日头条曾收购阳光宽频网牌照,但有效期至2018年1月18日。

今日头条称腾讯产品封杀其网页链接

今日头条同日向海淀法院起诉的两起案件,案由分别为腾讯QQ空间和腾讯安全管家拦截、屏蔽头条网页链接,不涉及抖音与微信的“封杀”之争。

今日头条提起的两起案件案由均是不正当竞争诉讼,针对“腾讯QQ空间拦截、屏蔽头条网页链接”、“腾讯安全管家作为安全软件拦截、屏蔽头条网页链接”,今日头条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一切相关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起诉的赔偿金额合计9000万元。

这一诉讼或将直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底修订后新加入的第12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这一法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在被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业界和学界就曾备受关注。本次诉讼中,海淀法院有很大可能将结合这一条款对双方行为具体判定。

目前,腾讯尚未对今日头条的这一起诉作出回应。多家媒体此前曾报道称, QQ空间以短视频整治为由屏蔽今日头条的文章和内容链接。不过, QQ空间目前可正常分享今日头条文章,短视频链接无法分享。

因此,这一诉讼是否成立还需要法院具体判定涉诉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构成恶意不兼容行为等。

今日头条表示:“从这两起已获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腾讯公司的垄断地位不仅仅限于QQ和微信,而是涉及了包括社交软件、安全软件在内的全产品线。”

然而,在互联网领域,从司法角度认定某一产品或者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十分困难,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极具争议性的话题。互联网领域边界模糊,存在平台效应等复杂的新型竞争模式,产品和市场的边界难以区分, 要界定垄断行为需具体判断。一个难点是,互联网领域跨界情况普遍,竞争行为又具有高度动态性,所以认定垄断地位所需要的第一步,“相关市场”界定十分困难。

6年前被称为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3Q大战中,最高法院最终判定,腾讯旗下QQ在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市场上不具备垄断地位。如果今日头条本次以垄断行为起诉腾讯,可以预见的是判定也将十分困难。

尽管已经进入司法场域,法学学者多对两起商业竞争引发的诉讼持谨慎观望态度。由于起诉事实目前并不明确,司法裁判结果如何,有待事实进一步披露。

(关键字:腾讯 亲测 竞争法)

(责任编辑: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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